每一位医生,都不希望自己成为医疗损害事件的酿造者;每一位患者,也不希望医疗损害无端发生在自己身上。随着医患双方对医患关系意识的增强, 医疗损害应该如何防范、出现医疗损害或医疗纠纷又该如何寻求公正、科学的鉴定结果就变得越来越受重视。
为了进一步推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水平,让更多机构、个人了解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必要性与重要性。6月17-18日,由浙江迪安鉴定科学研究院、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主办的2016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研讨会在杭举办。来自律师界、医调会、公安、司法鉴定机构与相关高校,以及全国各地医院管理者逾24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院长、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常林教授担任主持。浙江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处长潘广俊、原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副所长,现浙江迪安司法鉴定技术总监、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所长朱广友、迪安诊断副总裁张燕分别进行开幕致辞。
大会首先由朱广友教授围绕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以及如何防范这一主题,从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到司法鉴定的程序和任务、再到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对策,进行了详细的剖析与讲解。随后,常林教授从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模式、鉴定原则的角度、鉴定的内容出发,向与会者全面分析了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的类型、责任、义务和资格。
与会期间,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临床室副主任夏文涛、浙江迪安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资深专家、高级鉴定人戴钟英、陈道莅、何家杨四位专家,分别对儿科、妇产科、骨科、精神科、普外科、神经外科、消化科、心内科、药学、泌尿外科等相关医疗损害案例进行了重点深入的分析,为相关学科或跨学科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提供了案例参考。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病理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黄光照教授则对疑难纠纷案例进行了详细讲解,受到与会人员一致好评。
“医疗损害鉴定因其专业性和法律性较强、加之医患矛盾比较突出,故对鉴定人的技术能力和专业水平要求相对较高。鉴定人除了要具备相关医学和法医学知识以外,还需拥有丰富的法学和社会学相关知识储备。” 朱广友教授表示,这是他对自己所在的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的硬性要求,也是整个行业提升改进的发展方向。
自2010年《侵权责任法》实施的实践效果来看,社会鉴定机构鉴定的效果相对较好,案件的调解率明显上升而上诉率明显下降。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曾发通知要医疗损害案件应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其相关的鉴定不再由医学会负责,统一由法院委托或由医患双方共同商定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由此可见,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任务将逐步交由独立的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去完成。这是对第三方鉴定机构法律地位的充分肯定,但也给第三方鉴定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要具备从事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资质和能力。
合格的司法鉴定机构能在医患双方沟通过程中,认真听取医患双方的不同意见,根据临床医疗规范和相关法律要求与医患双方进行深入的交流和沟通,并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实事求是地提出鉴定意见。对于当事医院或者医生而言,这不但能使他们认识到诊疗活动中的过错或不足,还能有利于诊疗技术的提高或改进;对于患方而言,了解问题的真像,愿意接受鉴定意见,接受调解或者服从裁判。司法鉴定的介入将有利于化解医患矛盾,改进医患关系,促进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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